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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特困人员认定有新变化 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2021-10-02 09:58:20 | 来源: 青海日报

    9月28日,从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9月10日,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贯彻落实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根据省情实际,省民政厅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核心内容,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新修订《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从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政策变化一,老年人无劳动能力认定有突破。民政部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我省将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年龄限制按地区做了区分。“全省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不在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老年人仍以60周岁以上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全国高海拔地区的我省率先做出了政策调整。政策调整后,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河南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全境适用于本规定。

    政策变化二,无劳动能力认定中残疾等级有扩宽。民政部规定“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我省在贯彻落实民政部基础上,结合政策执行中困难群体的实际和基层意见建议将二级视力残疾人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

    政策变化三,“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在无生活来源认定上要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我省为方便基层操作,统一规定特困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等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此外,我省明确特困人员收入不计入项有12类,较民政部多出8类,收入计入及不计入类别进一步明确,因收入问题受限未纳入保障范围的群体也将进入特困人员认定排查范围。

    政策变化四,特困人员中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群体保障待遇进一步延长。民政部规定年满18周岁群体仍在接受小学至高中、职业学校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保障待遇,我省在此基础上支持该类群体完成大专、本科等普通高等教育后再取消保障待遇,确保此类群体不因生活困窘影响学习。

    政策变化五,关注因病限制无劳动能力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较民政部认定办法相比,我省认定办法中规定“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的低收入居民”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供养待遇,为其打开了特困供养政策的绿色通道。

    政策变化六,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患病、卧床1年低保对象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群体。上述群体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可进入特困人员排查范围,符合条件的会及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记者 赵静 实习记者 张子涵)

[责任编辑: 卡娅梅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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