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记者从青海省交通厅获悉,日前,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同意青海湖海事局、海东市交通运输局、海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海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和黄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等6家单位在其辖区开展国内航行内河船舶登记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规定,可对辖区内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等应登尽登行为行使职权。
据了解,6家船舶登记机关的获批,标志着各船舶登记机关正式在辖区开展国内航行内河船舶登记工作,也标志着青海省船舶登记业务实施机关由省级层面正式下放至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体现了省海事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了群众少跑路、不跑路的转变,以及助企纾困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近年来,省海事局坚持优化服务,擦亮海事为民底色,严格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扎实船舶登记工作,对加强全省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全省航运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省海事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督促各船舶登记机关建立健全登记业务的审批、档案、印章、空白证书、系统、登记信息保密、登记人员管理等制度,合理配置船舶登记工作人员,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各船舶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船舶登记业务的顺利承接和辖区船舶登记工作规范、高效。(记者 倪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