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先,男,回族,1964年3月生,青海西宁人,大专文化程度,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在互助县高寨乡教委任教;1985年9月在互助县双树乡教委任教;1989年6月在互助县人民法院工作;1992年10月在平安县(区)人民法院工作,四级高级法官;2023年3月退休。系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乐都路社区总支部委员会党员。
经查,马占先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2022年5月16日,时任平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占先审理了金某某及其女金某与马某某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解金某某与金某向马某某退还2万元彩礼金,于2022年12月20日和2023年6月20日前分2次付清。2022年12月14日,金某某以延长彩礼金退还时限为目的,向马占先赠送枸杞,并为其缴纳电话费500元,马占先予以接受。后马占先电话联系马某某,让其至第二次履行时限到期后一并申请执行,因金某某未按约定履行,马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向平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平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强制执行到位并结案。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马占先本人亦予承认。
马占先身为中共党员和审判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违规收受案件当事人的礼品、礼金,且其在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后仍有禁不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经2024年2月28日区纪委常委会第65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占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4年2月28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半)。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区纪委、区委或上级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海东市平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