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43号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10楼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
法定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收到申报材料60日办理
四、受理条件:
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2.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3.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4.在同类项目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正式公布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一式一份)
3.确属传承现状濒危、亟需采取保护措施、申报意义重大但未公布为县级保护项目的,须由当地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单独对该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和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二)项目资料
1.项目申报书(一式5-6份)
2.辅助资料(一式5-6份)
六、基本流程:
(一)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区县级非遗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
(二)市属单位推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提交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经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核后提交西宁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三)公示时间一般为2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根据申报时限要求提交材料,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现场咨询∶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43号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10楼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电话咨询:0971-8205900
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