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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乡镇纪检干部以案代训工作暂行办法

2023-01-28 09:50:42 |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乡镇纪委“三转”工作,提升乡镇纪检干部执纪审查水平,规范开展以案代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代训,是指区纪委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全程参与执纪审查,通过跟案学习、实战锻炼,提高乡镇纪检干部能力和水平的培训方式。

    第三条 按照区纪委年初制定的以案代训计划,经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组织乡镇纪检干部进行以案代训。

    第四条 以案代训人员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身体健康。

    (二)政治过硬、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乡镇从事纪检工作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第五条 以案代训审批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以案代训工作计划,提出拟培训人选和意见,经请示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启动乐都区乡镇纪检干部借(抽)调审批程序。

    (二)经业务科室请示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向拟培训人选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征求意见。

    (三)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以案代训人员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需延期培训须向主管副书记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以案代训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以案代训人员在委机关工作期间,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以案代训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

    (二)以案代训人员必须及时签订保密及安全文明办案责任书,严格执行保密及安全文明办案各项规定。

    (三)以案代训期满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对以案代训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报经主管副书记审核后向原单位反馈,并备案。对表现突出,工作优秀的人员,应向其所在乡镇提出相应表彰奖励建议。

    (四)以案代训结束后,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并对其提出必要的保密要求。

    第八条 以案代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区纪委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东市乐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马洪婷 ]